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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海关总署58号公告:规范市场图长远发展,非试点城市不宜过度投放精力

据雨果网获悉,本月9日,海关总署出台了58号公告《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对正在飞速发展中的跨境进口电商行业产生带来了一次政策上的震动。

针对该公告,雨果网采访了威时沛运副总裁,电商事业部总经理杨学海,为我们解读了该文件中几个关键点。

首先,文件中提到进口保税业务只能在试点城市开展,并且试点城市暂时不再增加。对此,杨学海说,不再增加试点的原因,第一是试点本身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尝试,有了尝试区域之后没有必要再扩大;第二则是跨境进口电商目前采取的是行邮税方式,税制上的优势比传统贸易明显,为了不对传统贸易产生过大冲击,也缓解传统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之间的矛盾,目前试点城市不宜再扩大。

而另一份9月14日来自天津申请的试点的文件中,试点城市由原先大家所认为的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改为了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 9个试点改成了8个试点,福州、平潭在天津文件中并未出现。

杨学海告诉雨果网,增加天津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第一,地域问题,郑州以北没有试点,京津冀地区跨境火热,增加天津试点有利于该区域跨境电商发展;第二,天津作为自贸区,一直没有太大的动静,此次增加天津试点,也有考虑带动天津的氛围;第三,天津自身拥有极为有利的物流条件和资源,航线十分发达,港口吞吐量大,作为试点城市能够更好发挥自身优势。

对于该文件产生的影响,杨学海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点:

第一,规范市场,打击刷单、走私行为。文件加强了对三单的检查力度,对于伪造订单、地址电话等避税甚至走私行为严厉打击,加强了对跨境进口电商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进口电商市场进行了规范。另外,由于进口电商的火热,部分非试点城市也纷纷加入其中,然而与试点城市相比,其正规性和重视程度不足,因此产生了少非正规业务产生,文件将进口保税业务限制在试点城市中,杜绝了这些非试点城市的参与,让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目前不少进口电商处理三单的技术还不成熟,加大监管力度是有必要的。比方说拆单问题,拆单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避税主动拆单,比方说消费者下了一个单,为了避税拆成两个单过关;第二种是被动拆单,被动拆单一般是由于某些不可控因素造成比如消费者主动要求拆单;第三种情况是分仓,比方说消费者在某平台上下了一个订单,里面有奶粉有奶瓶,但是奶粉在一个地方,奶瓶在另一个地方,这就造成必须从两个口岸通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是有意拆单,有些是无意拆单,必须弄清楚。”杨学海说。

第二,对于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会产生影响,比如某些大型进口电商企业在青岛、苏州、西安等地设点,但因为进口保税模式只在试点城市开展,现在看来重心要向试点城市转移。

第三,对于其他认为为跨境进口电商降温的观点,杨学海认为这是对市场的规范,不存在降温概念,正规进口电商还是很受欢迎的,而且营造健康的市场氛围为的是让跨境进口电商更长远的发展。

第四,针对行邮税问题,杨学海认为行邮税取消可能性不大,但是接下来跨境电商方面可能不会再走行邮税的路线,而是会向一般贸易靠拢,或以某种名义实行新税种,或者与一般贸易一样走关税路线,缩小与一般贸易之间的税收差距。

“在天津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在税制改革之前不再增加试点,说明了税制最终还是会往中间靠拢的方式发展。”杨学海说。

杨学海告诉雨果网,关于该政策,需要解读的地方不少,但是总体来看是对于跨境进口电商市场的规范,对于跨境进口电商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附58号公告: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属科函【201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中心)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异常情况,完善监管办法。核查报告请于9月16日报送总署加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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